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了海埔地開放計畫申請的程序和流程。根據該條,受理申請機關在確認開放計畫文件符合相關規定後,應立即將計畫書、圖公開展覽三十日於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在公開展覽期間,民眾或團體可以以書面方式向受理申請機關提出意見。受理申請機關則在公開展覽期滿後三十日內整理收到的意見,并與開發申請文件一起進行審查。初審機關在收到申請許可開發的文件後九十日內應完成初審工作。具體審查的程序和流程則根據受理申請機關的不同情況而有所區別,分為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主管機關和中央主管機關。其中,縣(市)主管機關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直轄市主管機關需進行初審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複審,而中央主管機關直接進行審查。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開放計畫的申請程序透明,並提供公眾參與和意見反饋的機會,以確保海埔地開發能夠符合法律和規定的要求,維護公眾利益和權益。 參考資料: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11530/13025/13121/626698d7-fcba-4c77-8422-88c531aebf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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