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之對象如下: 一、位於斷層帶、土石流危險區或其他地質脆弱地區之受災戶。 二、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經拆除者,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 三、災區公共建設拆遷戶。 四、位於無法分割之共有土地、祭祀公業土地、臺拓地、頭家地、實驗林地、公有土地及無自有土地之受災戶。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應予安置者。
根據該法規,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的對象包括以下幾項: 一、位於斷層帶、土石流危險區或其他地質脆弱地區的受災戶。 這些地區受到地質條件的制約,因此受災戶無法在原地進行重建,需要進行安置。 二、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經拆除的受災戶。 當公寓大廈受到震災影響並且無法進行重建時,這些受災戶可以進行安置。 三、災區公共建設拆遷戶。 這些受災戶因為災區公共建設需要進行拆遷,因此需要重新安置。 四、位於無法分割之共有土地、祭祀公業土地、臺拓地、頭家地、實驗林地、公有土地及無自有土地的受災戶。 這些受災戶因為土地的特殊性質或權屬情況,無法在原地重建,需要進行安置。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應予安置者。 經過直轄市、縣 (市) 政府的審查,認為其他受災戶也符合安置的條件,因此需要進行安置。 這些規定可以在《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條找到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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