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政府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時,應按實際需要安置戶數、住宅類別、平均每戶面積、建蔽率及容積率等,估算安置受災戶所需用地面積,並按安置受災戶用地面積占該開發區可建築用地之比例,推算各該新社區開發面積。
根據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4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評估安置戶數、住宅類別、每戶平均面積、建蔽率和容積率等因素,估算所需用地面積。並根據安置受災戶用地面積占整個開發區可建築用地的比例,推算新社區的開發面積。 參考資料: 1. 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2.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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