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土地範圍之劃設,應考慮受災戶意願、鄰近擬安置受災戶現有聚落、開發成本可行性等因素,並以集中劃設為原則。 前項安置受災戶土地之範圍,應於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開發計畫,以及土地重劃計畫或區段徵收計畫中表明之。
根據《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5條,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土地的範圍應該考慮受災戶的意願、鄰近已有聚落的情況以及開發成本的可行性。這些範圍應該在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開發計畫、土地重劃計畫或區段徵收計畫中明確指明。具體的例子需要參考相關的參考資料來進行進一步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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