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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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其下水道設備得由該建築物之建築師併同設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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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8條,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的新建建築物,其下水道設備可以由該建築物的建築師一同設計。這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建築師負責設計建築物的下水道系統。然而,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任何與該法條有直接關聯的範例。
- 非名詞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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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