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當下水道機構計畫使用公私有土地時,應在工程計畫訂定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通知書應該包含下列事項:預定開工日期、施工範圍、埋設物的尺寸和構造、施工方法、施工期間、償金以及償金支付日期和領取償金時需要出示的證件。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要確保下水道機構在使用土地時遵守相關程序並給予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足夠的資訊。這樣可以確保進行施工的順利進行,同時也保護土地所有人的權益。 例子可以是,如果一個下水道機構計畫在某個土地上進行工程,它應該在工程計畫確定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計畫開始的日期、施工範圍、埋設物的尺寸和構造,以及其他相關資訊。這樣土地所有人就會知道計畫的詳細內容,同時有足夠的時間做好相應的準備,例如清理土地或搬遷設施。
- 第十四條條文
- 占有人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