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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或第十六條但書提出異議者,應於前二條之通知到達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下水道機構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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