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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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 10 條共有兩項規定。 條款一規定,申訴人可以委任代理人辦理申訴程序。代理人在提出委任書時,需要載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以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這表示申訴人可以透過委任他人代為辦理申訴程序,而代理人需要提供相關身份資料。 條款二規定,若申訴人在我國沒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則必須委任在我國擁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的代理人。這意味著如果申訴人本身在我國居住或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可以直接提出申訴,否則必須透過委任代理人。委任的代理人需要在我國有固定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關第 10 條的參考資料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這是一項相關法規,對於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中的爭議處理提供了細節規定。該法規的最新版本需要進一步查證。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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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