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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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應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申訴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申訴會得視需要通知申訴人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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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9條,當申訴書附有外文資料時,應備有相關部分的中文譯本。然而,根據需要,申訴機構可以要求申訴人提供其他部分的中文譯本。 這個條款的理解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最新修訂版) - 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例或裁決書,可能涉及到外文資料的翻譯要求的案例 例如,一個申訴人向機構提出申訴,並附有一份有關該公共建設項目的外文研究報告。根據該條款,申訴人應提供該報告相關部分的中文譯本,以便機構在處理申訴時能夠理解外文資料的內容。 參考資料: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9條 - 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例或裁決書(可使用最新的判決或裁決書作為參考資料)
- 繕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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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