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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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原受理異議之機關。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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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你提供的內容,法規「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8條規定,申訴人在申訴時應具備以下事項: 1. 申訴人的名稱、地址、電話以及負責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2. 原受理異議的機關。 3. 申訴的事實及理由。 4. 證據。 5. 申訴的年、月、日。 透過這些資料,申訴人可以提出他們對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中所產生的爭議的理由和相關證據,並確定申訴的具體時間。這些資料將幫助當局了解申訴人的訴求和提供合適的解決方案。 這個規則的參考資料來源可能是《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本身或相關的法律文件。這些參考資料應該提供更多關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的細節和法規要求的信息。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異議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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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