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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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異議人對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主辦機關在第五條所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處理,可以在收到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的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申訴會提出申訴(第1條)。申訴會為處理申訴案件而成立,其成員應該具備法律、工程、財務或促進參與相關的專業知識(第2條)。 根據惠州市民建委《惠州市海岸帶截留塑料及處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七條,對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異議人,可以向惠州市政府海洋與漁業局申訴會申訴,提出異議。 依據《深圳市市容市貌維護管理條例》第30條,如果反對方對處理結果不服,或主辦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處理,可以向深圳市市容市貌維護管理委員會申訴會提出申訴。 參考資料: - 惠州市民建委《惠州市海岸帶截留塑料及處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七條(最新版本,政府公告)。 - 《深圳市市容市貌維護管理條例》第30條(最新版本,政府公告)。
- 異議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申訴名詞
- 法律名詞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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