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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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之進行,不因申請人提出異議而停止。但主辦機關認為有停止進行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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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文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 6條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的進行,不會因申請人提出異議而停止進行。然而,如果主辦機關認為有停止進行的必要,則可以停止進行,且此規定並沒有限制停止進行的情況。目前沒有找到與該法條有關聯的參考資料範例。
- 核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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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