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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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5條,該條款有以下兩項規定: 1. 主辦機關在收到異議書後的第二天起算,應在20天內進行適當的處理,並以書面通知異議人。如果處理結果涉及到變更或補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文件的情況,則應另行公告並根據需要延長申請期限。 2. 如果異議程序還需要進行補正,則補正之日起算作為處理期限。 根據以上規定,主辦機關在收到異議書後應在20天內處理該異議,並通知異議人。如果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文件,則需要另行公告並延長申請期限。如果異議程序需要補正,則處理期限的計算從補正之日起算。 相關範例參考資料暫無法提供。
- 異議名詞
- 異議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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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