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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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異議逾越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 二、異議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可補正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主辦機關自行撤銷、廢止或變更其處理結果,異議已無實益。 四、其他不予受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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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4條,異議事件可能因以下情形而不予受理: 1. 異議不在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時限內提出。 2. 異議不符合法定程式且無法補正,或雖經通知限期補正,但在屆期前未補正。 3. 主辦機關自行撤銷、廢止或變更其處理結果,而異議已經沒有實際益處。 4. 其他不宜受理的情況。 以下是一些相關的範例: - 若異議提出超過法定時限,例如依規定應在30天內提出異議,但異議人在40天後才提出,則依規定不受理。 - 若異議不按法定程式提出,例如未填寫必要的文件或未附上必要的證明文件,且無法在通知的補正期限內補正,則依規定不受理。 - 若主辦機關在異議提出後自行撤銷、廢止或變更其處理結果,而這些變更使異議已經沒有實際益處,則依規定不受理。 - 若異議事件涉及的事項已經超出了該規則所適用範圍,或是涉及其他不宜受理的情況,則依規定不受理。 以上範例僅供參考,具體情況還需根據相關法規和具體案例進行判斷。
- 異議名詞
- 逾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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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