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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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3條,異議人在提出異議時,需要具備以下事項: 1. 異議應以中文書面的方式提出,並包括以下內容: - 異議人的名稱、地址、電話以及負責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 若有代理人,則需要提供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 主辦機關的資訊。 - 異議的事實和理由。 - 提出異議的日期。 2. 若異議人在我國沒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需要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的代理人代為提出異議。 參考資料: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2019年修正)
- 異議名詞
- 異議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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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