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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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12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申訴人在提出申訴時應同時繕具副本,並將相關文件連同申訴書副本一起送交給主辦機關。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主辦機關應在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的十日內,以書面形式檢附相關文件並向申訴會陳述意見,同時也應繕製副本並送達給申訴人。如果主辦機關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申訴會陳述意見,則申訴會可以發函催促或直接進行審議。 參考資料: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定,103年6月11日生效) 範例:如果一位申訴人對於某項公共建設的審核程序產生了爭議,他可以根據該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在提出申訴時,他應該準備好一份申訴書的副本,並將相關的文件連同副本一起提交給主辦機關。接著,根據該法規的要求,主辦機關應在收到申訴書副本後的十天內向申訴會提出陳述意見的書面文件,同時也要準備一份副本交給申訴人。如果主辦機關未能按時向申訴會提出陳述意見,申訴會可以發函催促主辦機關或直接進行審議。
- 申訴名詞
- 繕具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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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