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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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訴會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 2.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訴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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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13條,申訴會在處理申訴事件時,應首先進行程序上的審查,確認是否可以受理該申訴。如果發現一些程序上的問題可以被補正,申訴會應該給予一定的時間通知申訴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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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