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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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申訴逾越法定期間。 二、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對於已經審議判斷或已經撤回之申訴事件復為同一之申訴。 四、主辦機關自行依申訴人之請求,撤銷、廢止或變更其處理結果。 五、申訴人不適格。 六、非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七、其他不予受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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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14條列舉了申訴事件不受理的情形,包括逾越法定期間、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對於已經審議判斷或已經撤回的申訴事件復為同一之申訴、主辦機關自行依申訴人之請求撤銷、廢止或變更其處理結果、申訴人不適格、非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及其他不予受理之情事。 根據法源資訊上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14條規定了申訴事件不受理的情形。例如,如果申訴逾越了法定期間,申訴會委員會應該作出不受理的決議。另外,如果申訴不合法定程式而不能補正,或者經過通知限期補正後仍未補正,也應該不受理申訴。此外,如果對於已經審議判斷或已經撤回的申訴事件再次提出相同的申訴,也應該不受理。如果主辦機關主動依照申訴人的請求撤銷、廢止或變更其處理結果,也應該不受理申訴。如果申訴人不具備適格資格,也應該不受理申訴。如果申訴案件不屬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也應該不受理。最後,還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舉例而言,如果一名申訴人在法定期間過後才提出申訴,那麼根據上述規則的第一款,申訴會應該作出不受理的決議。
- 申訴名詞
- 逾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復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適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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