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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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件經申訴會為不受理之決議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申訴會無息退還所繳審議費之全額。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收取審議費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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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21條規定,如果申訴事件被申訴會裁定不予受理,則申訴人所支付的審議費全額退還,且不計利息。若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則需支付新台幣五千元的審議費。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的解釋,檔案號:公工監字第1080060673號。 範例: 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指引,如果甲公司提出一起申訴事件,但被申訴會裁定不予受理,那麼甲公司所支付的審議費應該全額退還給甲公司,並且不計利息。然而,如果申訴會已經通知甲公司預定的預審會議日期,那麼甲公司需要支付新台幣五千元的審議費用。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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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