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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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審議費,每一申訴事件為新臺幣五萬元,由申訴人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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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審議費為每一申訴事件新台幣五萬元,申訴人可以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的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例如,申訴人在進行公共建設申訴時,如果需要支付審議費用,可以使用上述方式之一來進行支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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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