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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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審委員就申訴事件應作成預審意見,載明處理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申訴會委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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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24條,預審委員就申訴事件應作成預審意見,載明處理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申訴會委員會議審議。這意味著當預審委員審查申訴事件後,他們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預審意見,內容應該包括處理的過程,並附上相關的文件和證據。然後,申訴會委員會將討論預審委員的意見,進行審議。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申訴事件進行公正的評估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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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