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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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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訴會應按委員會議決議製作審議判斷書原本,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辦機關。 四、主文、事實及理由。 五、年、月、日。
  2. 2.申訴事件經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者,其審議判斷書除載明主文外,僅附理由,不載事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25條,對於申訴事件,申訴會應製作審議判斷書原本,其中應載明以下事項: 1. 申訴人的名稱、地址以及負責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2. 如果有代理人,則需載明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 主辦機關的相關資訊。 4. 審議判斷書原本的主文、事實和理由。 5. 發生事件的年、月、日。 此外,如果申訴事件經申訴會委員會議決為不受理,則審議判斷書除了載明主文外,只需附上理由,不需要載明事實。 以上所述之法規及其解釋來自「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本身。

  • 原本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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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申訴會應按委員會議決議製作審議判斷書原本,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