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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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25條,對於申訴事件,申訴會應製作審議判斷書原本,其中應載明以下事項: 1. 申訴人的名稱、地址以及負責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2. 如果有代理人,則需載明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 主辦機關的相關資訊。 4. 審議判斷書原本的主文、事實和理由。 5. 發生事件的年、月、日。 此外,如果申訴事件經申訴會委員會議決為不受理,則審議判斷書除了載明主文外,只需附上理由,不需要載明事實。 以上所述之法規及其解釋來自「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本身。
- 原本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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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