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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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26條: 1. 審議判斷書應指明主辦機關有無違反本法及有關法令;經指明其有違反者,主辦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這指的是審議判斷書應該明確指出主辦機關是否違反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和相關法令。如果有違反的情況,主辦機關應該進行合法的處理方式。 範例參考資料: 根据《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施行细则》第61条规定,认为申请文件不完整的,主办机关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告知,并要求其补正;逾期不告知不补正的,视为受理申请。 2. 預審委員審議申訴事件,認為有必要者,經提報申訴會委員會議決議後,得通知主辦機關暫停申請及審核程序,主辦機關應依通知辦理。但預審委員認時間急迫,應及時處理者,申訴會得以書面徵詢全體委員之意見,獲過半數委員之書面同意後暫停之。 根据该条款,预审委员会审议申诉事件后,如果认为有必要,经申诉会委员会的会议决议后,可以通知主办机关暂停申请和审查程序,主办机关应根据通知进行处理。但如果预审委员会认为时间紧迫,应及时处理的情况下,申诉会可以征求全体委员书面意见,并在获得过半数委员书面同意后暂停处理。 範例參考資料:根据《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施行细则》第47条规定,山西省建设工程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6条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如何角色变换、职能分离、职责转变、打造基本公共服务新型供给机制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方案应于2019年底之前报备山西省人民政府审议。 3. 申訴會為前項之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申請人之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 根据该条款,申诉会在发出前述通知时,应考虑公共利益、相关申请人的利益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範例參考資料: 根据《刑事訴訟法》第419条规定,原判决被上诉后,如果上诉人能提供新的事实、证据,经合议庭审核后,可通知相关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辩论。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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