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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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27條規定了申訴會的審議期限和送達審議判斷的時間。 根據第1項,申訴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議。如果需要延長審議期限,可以延長一次,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申訴會必須通知申訴人及主辦機關有關延長的決定。 根據第2項,如果申訴書尚待補正或尚未繳納審議費,審議期限自補正或繳納之次日起算。如果申訴人在審議期限內續補具理由,審議期限則自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根據第3項,申訴會應在完成審議後十日內製作審議判斷正本,並將其送達給申訴人及主辦機關。 例如,如果申訴會在收到申訴書後的次日起算,需要三個月才能完成審議,並已通知申訴人和主辦機關有關審議期限的延長。如果申訴人在審議期限內續補具理由,則審議期限將重新計算。最終,在完成審議後十天內,申訴會將審議判斷正本送達給申訴人和主辦機關。
- 申訴名詞
- 逾名詞
- 正本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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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