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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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前條規定協商者,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協商時,應平等對待各入圍申請人。 二、協商內容涉及原公告內容之可變更者,該可變更事項均應以書面通知各入圍申請人。 三、協商內容涉及融資者,主要融資機構得參與協商。 四、協商結束後,應由各入圍申請人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限內重新遞送修改之投資計畫書。 五、協商之過程及內容均應保密。
- 2.前項第四款,入圍申請人如未依期限內重新遞送修改之投資計畫書者,視為不修改,甄審會逕依原提送之投資計畫書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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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21條規定了協商的原則和程序。根據該條規定: 1. 協商時應遵守平等原則,對各入圍申請人平等對待。 2. 如協商內容涉及原公告內容的變更,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各入圍申請人。 3. 如果協商內容涉及融資,主要融資機構可以參與協商。 4. 協商結束後,各入圍申請人應根據協商結果,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提交修改後的投資計劃書。 5. 協商的過程和內容應保密。 根據以上資料,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在進行協商時應遵守平等原則,對待各入圍申請人。協商的內容可能包括對原公告內容的變更,這些變更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各入圍申請人。融資方面,主要融資機構可以參與協商。協商結束後,各入圍申請人應根據協商結果,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遞交修改後的投資計劃書。整個協商的過程和內容應保密。 參考資料: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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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