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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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商文件中載明綜合評審得協商者,其協商應先由甄審會初步評審,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依據第三條所定之甄審標準,擇優選出三家以下為入圍申請人,再與入圍申請人協商,並依入圍申請人重新遞送之投資計畫書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 2.前項與入圍申請人協商,甄審會得授權工作小組為之,工作小組並應將協商結果併同入圍申請人重新遞送之投資計畫書,提報甄審會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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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招商文件中所提及的申請須知第 20 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的組織及評審辦法可以分為以下兩點: 1. 招商文件中載明綜合評審得協商者,其協商應先由甄審會初步評審,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依據第三條所定之甄審標準,擇優選出三家以下為入圍申請人,再與入圍申請人協商,並依入圍申請人重新遞送之投資計畫書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根據申請須知第 20 條的規定,綜合評審得進行協商時,甄審委員會應先進行初步評審,選出三家以下的入圍申請人。接著,甄審委員會與入圍申請人進行協商,並依據入圍申請人重新遞送的投資計畫書選出最優申請人。在必要的情況下,甄審委員會也可以增選次優申請人。 2. 前項與入圍申請人協商,甄審會得授權工作小組為之,工作小組並應將協商結果併同入圍申請人重新遞送之投資計畫書,提報甄審會評審。 根據申請須知第 20 條的規定,甄審委員會與入圍申請人進行協商時,可以授權工作小組負責執行。工作小組應將協商結果與入圍申請人重新遞送的投資計畫書一同提交給甄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以上是針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20 條的解釋,參考資料可見於招商文件中的申請須知及規章條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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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