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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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3 條闡明了甄審會的任務和職責。根據該條款,甄審會的任務包括訂定或審定申請案件的甄審項目、甄審標準、評定方式,辦理申請案件的綜合評審,辦理按本法規定應由甄審會評定的事項,以及協助主辦機關解釋與甄審相關的項目、標準、過程或結果。 根據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甄審會訂定或審定申請案件的甄審項目和甄審標準時,應以公共建設興辦目的和公共利益為首要考量,並且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申請人為目的。 根據第 3 條第 3 項規定,甄審項目應包括財務計畫,並且可以根據個案的性質將創新或創意列為甄審項目或子項。 最後,根據第 3 條第 4 項規定,財務計畫可以納入權利金、政府負擔等相關事項,具體納入的內容可以根據個案的性質而定。
- 審定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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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