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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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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機關為審本法第四十二條政府規劃及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民間自行規劃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案件,應就個案成立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
  2. 2.甄審會應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成立,並於完成甄審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9條、第42條及第4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民間申請人在進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時,需由主辦機關設立甄審委員會進行審核。甄審委員會每個案件成立前,應公告徵求對該案件相關事宜的意見。 甄審委員會的組成及評審辦法可以根據主辦機關的需求而定,並且應該依照公平、公正原則進行評審。根據法規,主辦機關可以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和學者組成甄審委員會,共同審核申請案件。 甄審委員會的組成可以根據各個案件的需要而定,例如專業領域的專家可以參與專業建議,從而提供解決方案或評估案件可行性等評審意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民間申請人提出興建老人住宅的計畫,主辦機關可以邀請老人福利相關專家、城市規劃專家、工程師等組成甄審委員會,共同審核該計畫的各項內容,例如建築設計、公共措施、用地規劃等。 甄審委員會在審核過程中應試圖達成共識,如果在公告前或簽約前有反對意見,主辦機關應評估是否繼續辦理該案件。此外,主辦機關在審核通過或未獲通過時,應盡義務通知民間申請人審核結果與理由。 以上資訊參考自《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9條、第42條及第46條第1項及第2項等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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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2 條規定:「主辦機關為審核本法第四十二條政府規劃及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民間自行規劃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