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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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綜合評審得視個案性質,採分段或分組方式辦理,並於招商文件載明。
- 2.前項分段方式,甄審會得於綜合評審時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擇優選出三家以下為入圍申請人,再進行綜合評審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 3.第一項分組方式,主辦機關得視個案特性,依甄審會委員之專長予以分組評審,再彙整辦理綜合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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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9條的規定,針對問題的釋義如下: 1. 根據第19條第1款的規定,綜合評審可以視個案的特性,采取分段或分組的方式進行。此外,主辦機關在招商文件中也需明確註明該方式的運用。 2. 第19條第2款規定,如果採用分段方式,甄審會有權在綜合評審時從合格申請人中挑選三家或以下作為入圍申請人,然後進行綜合評審以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也可以增選次優申請人。 3. 第19條第3款規定,若選擇分組方式,主辦機關可以根據個案特性,按照甄審會委員的專長進行分組評審,然後再進行彙整以進行綜合評審。 以上解釋基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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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