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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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綜合評審時,主辦機關應請合格申請人就其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甄審會進行簡報及現場詢答。
- 2.甄審會應依招商文件規定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前項合格申請人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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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8條如下: 1.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主辦機關應請合格申請人就其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甄審會進行簡報及現場詢答。 2. 甄審會應根據招商文件規定的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可以增選次優申請人。 根據「行為時甄審辦法」第18條的規定,甄審會進行綜合評審時,主辦機關應請合格申請人就其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甄審會進行簡報及現場詢答。此意指主辦機關在進行甄審時,應請合格申請人對其所遞送的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簡報及現場詢答,以更深入地瞭解其計畫的內容及相關細節。這樣的作為有助於甄審會進行更全面、客觀的評估。 參考資料: 1. 行為時甄審辦法 2.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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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