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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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資格審查時,由主辦機關依招商文件規定之資格條件,就申請人提送之文件,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 2.申請人提送之資格文件缺漏,但其資格事實確實存在,主辦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
- 3.第一項審查過程,主辦機關如認申請人所提送之相關文件不符程式或有疑義,除招商文件另有規定外,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
- 4.申請人未依前二項通知期限辦理者,視為放棄該補件、補正或提出說明。
- 5.第一項資格審查結果,主辦機關應於綜合評審前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審查不合格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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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7條主要規定了資格審查的過程和結果通知的事項。根據該條的規定,主辦機關在資格審查時,根據招商文件的要求,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選出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如果申請人的資格文件有缺漏,但其確實具備相應的資格,主辦機關可以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在資格審查過程中,如果主辦機關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疑義,除非招商文件另有規定,主辦機關可以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如果申請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內處理,將視為放棄補件、補正或提出說明的權利。對於資格審查結果,主辦機關應當在綜合評審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在通知中對不合格的審查結果給予敘明其原因。以上是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7條的規定所得出的解釋,參考自「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相關法規。
- 對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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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