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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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作業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性質,分資格審查及綜合評審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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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評審作業的兩個階段:資格審查和綜合評審。 根據這個規定,評審作業將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性質進行分階段。在資格審查階段,委員會將審查申請人的資格,確定其是否符合參與公共建設的條件和要求。這可能包括檢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和證明材料,以確定其是否具備參與的資格。 在綜合評審階段,委員會將根據公共建設的目的和要求,綜合考慮申請人所提出的相關資訊和計畫,進行評估和評定。這可能涉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和評價,以及討論和討論申請人的資訊和計畫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請注意,在資格審查和綜合評審過程中,委員會應該根據公平、公正原則進行評審,並在評審期限內進行評定。根據法規的要求,申請人一旦被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內籌備並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才能按法律興建和營運。 為了提供範例,您可以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中的相關規定,如第 44 條和第 46 條,其中規定了申請人應提交哪些文件和資料以進行審核,以及主辦機關應在一定期限內核定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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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