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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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下水道建設費,由當地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徵收之。並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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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第3條規定,專用下水道建設費由當地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徵收。這些費用在年度預算中以收支併列方式進行編列。關於這一規定的具體運作方式或相關範例,目前的資料中沒有提供進一步的細節。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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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