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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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第5條的規定,當地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指定有關的公營事業機構在進行專用下水道建設時,需要擬定建設費徵收計畫書,並報請上級機關核備。該計畫書應詳細包括工程計畫、經費來源、徵收費率等相關內容。 根據台中市政府網站的資料,台中市曾在2003年進行專用下水道建設,經過台中市政府建設局擬定的建設費徵收計畫書,報請台中市政府核備後才開始進行相關徵收工作。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徵收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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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