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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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下水道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開發區域地形圖(含集水區)及規劃總圖。 二、專用下水道排水區域範圍總面積。 三、專用下水道系統計畫書及工程詳圖。 四、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五、最大建築基地總面積。 六、依法容許最大興建之建築物樓地板總面積。 七、完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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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第6條規定了專用下水道工程計畫應包括的內容,包括開發區域地形圖、專用下水道排水區域範圍總面積、專用下水道系統計畫書及工程詳圖、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最大建築基地總面積、依法容許最大興建之建築物樓地板總面積、完工期限。 以下是該條規定中的參考資料: - 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公告日期:103年4月15日):根據此法規,專用下水道工程計畫需包含以上所述的各項內容。 範例:若一個地區正在計畫建設專用下水道系統,該計畫應包括地形圖、排水區域範圍、系統計畫書、工程詳圖、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建築基地總面積、建築物樓地板總面積等內容。此外,該計畫還應訂定完工期限,以確保項目按時完成。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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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