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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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流式專用下水道系統地區之建設費,依左列公式計算分別徵收: 一、由建築基地分擔之建設費,依基地單位面積按費率徵收。 建設費費率(元/平方公尺)=合流式下水道建設費(元)╳七○%最大建築基地總面積(平方公尺) 二、由建築物分擔之建設費,依建築物樓地板單位面積按費率徵收。 建設費費率(元/平方公尺)=合流式下水道建設費(元)╳三○%依法容許最大建築物樓地板總面積(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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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第8條規定了合流式專用下水道系統地區的建設費徵收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建設費可以分為由建築基地和建築物分擔的部分。 第一項規定,由建築基地分擔的建設費,是根據基地單位面積來按費率徵收。具體地,建設費費率等於合流式下水道建設費乘以70%最大建築基地總面積。 第二項規定,由建築物分擔的建設費,是根據建築物樓地板單位面積來按費率徵收。具體地,建設費費率等於合流式下水道建設費乘以30%依法容許最大建築物樓地板總面積。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合流式專用下水道系統地區的建設費按照基地和建築物的大小合理分擔,以確保公平性和合理性。 (範例與參考資料相關聯) 關於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可以參考台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發布的《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解釋暨施行準則》。該準則提供了對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進行解釋和指導的相關資訊。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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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