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條對於交通建設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包括鐵路、公路、市區快速道路、大眾捷運系統、輕軌運輸系統、智慧型運輸系統、纜車系統、轉運站、車站、調度站、航空站與其設施、港埠與其設施、停車場、橋梁及隧道。 其中,智慧型運輸系統指的是結合資訊、通信、電子、控制及管理等技術運用於各種運輸軟硬體設施的系統,其目的是提升運輸服務品質或使營運管理自動化。 纜車系統則特指利用纜索懸吊並推進封閉式車廂往返行駛於固定路徑,用以運送特定地點及其鄰近地區乘客的運輸設施。但不包括吊纜式機械遊樂設施。 航空站與其設施包括了航空站區域內及經行政院核定設置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定之航空客、貨運園區內的各項設施,例如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維修棚廠、加儲油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焚化爐設施、航空附加價值作業設施、航空事業營運設施、航空訓練設施、過境旅館、展覽館、國際會議中心和停車場等。 港埠與其設施則指商港區域內的各項設施,例如船舶出入、停泊、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服務旅客之水面、陸上、海底設施、遊艇碼頭及其他相關設施。此外,也包括投資總額達到一定標準的新商港區開發和各專業區附加價值作業設施。 最後,停車場指符合一定標準之路外公共停車場,其中包括申請開發土地面積達一定面積的平面式或立體式停車場,也包括投資總額達到一定標準的機械式或塔臺式停車場。 以上定義來自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法規,並且適用於相關的公共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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