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新市鎮開發,指依新市鎮開發條例劃定一定地區,從事之開發建設。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稱政府廳舍設施包括以下兩項: 一、提供民眾服務或統籌規劃該服務措施之政府機關辦公處所及其設施。這指的是政府機關辦公的場所,包含辦公室、會議室、接待處、文件處理區域等,以及提供給民眾使用的服務設施,例如民眾服務中心、申請處等。 二、辦理前款業務人員必要之職務宿舍及其設施。這指的是政府機關為了執行相關業務而提供給業務人員居住的宿舍,以及相關的設施,例如食堂、洗衣房、康樂設施等等。 這些政府廳舍設施的目的是為了提供政府機關辦公及相關業務所需的場所和設施,以確保公務人員能夠有效執行工作,同時也能夠方便民眾前來辦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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