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了農業設施的定義和範圍。根據該條的規定,農業設施包括以下幾項: 一、符合畜牧法規定的屠宰場及相關設施; 二、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規定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及相關設施; 三、符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的農業科技園區或由政府補助設立的地方農業科技園區及相關設施; 四、符合國際或輸入國防疫檢疫標準或規定的動植物防疫檢疫相關設施; 五、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的休閒農業區或取得許可登記證的休閒農場中的休閒農業設施及相關設施; 六、漁港區域內的漁業相關設施,包括漁業附加價值作業設施、休閒專用區域相關設施、遊艇遊憩專用區域相關設施和漁船修造船廠; 七、動物收容所及其相關設施,符合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的農業設施,包括具有林業產業功能的林業設施及相關遊客住宿、餐飲設施,以及具有農業推廣、訓練、展示、加工等多功能的農業設施。 請問還有其他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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