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商業設施,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下列各項設施: 一、供應蔬果、魚肉及日常生活用品等零售業者集中營業之市場。 二、規劃有貨車進出迴轉空間,並使用倉儲管理資訊系統或輸配送管理資訊系統及棧板、貨架、堆高機等設備之物流中心。 三、建築物提供廠商設置臨時性標準展覽攤位以展示產品或服務,接受參觀者現場下訂單,或提供會議、訓練服務,並得結合相關附屬商業服務設施之國際展覽中心。 四、提供會議、訓練服務,並得結合相關附屬商業服務設施之國際會議中心。 五、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之購物中心。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0條所規定,新市鎮開發是指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所劃定的一定區域進行的開發建設工作。這項法規的目的是鼓勵民間組織參與國家的公共工程建設,並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需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法規或指引文件,以確定與該條法規有關的案例或情況。如果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則我無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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