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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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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前,為瞭解案件性質,應進行公共建設預評估作
  2. 2.主辦機關依本法第六條之一進行可行性評估,應依公共建設促進公共利益具體項目、內容及欲達成之目標,以民間參與角度,就民間參與效益及政府效益、市場、技術、財務、法律、土地取得、環境影響、國家安全及資通安全疑慮之威脅及公聽會提出之建議或反對意見等方面,審慎評估民間投資可行性,撰擬可行性評估報告。公聽會提出之建議或反對意見如不採納,應於可行性評估報告具體說明其理由。
  3. 3.前項可行性評估報告應邀請相關領域人士審查,並於審查通過後辦理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9條,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在簽訂投資契約時,一般情況下不得違反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然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況除外: 一、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明示可經協商後進行變更。 二、在公告後但投資契約訂立前發生情事變更。 三、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不符合公共利益或公平合理原則。 根據資訊所提到的參考法條,我們可以使用以下範例來解釋這項法規: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7條,該法律明確規定了主辦機關應對申請人提出的資格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劃、興建計劃、營運計劃、財務計劃、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進行評審,並根據公平、公正原則,在評審期限內進行評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主辦機關未按照該法條的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料進行評審,並在合理的時間內通知申請人的評定結果,這可能會違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9條中對契約變更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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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前,為瞭解案件性質,應進行公共建設預評估作業。主辦機關依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