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9條,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在簽訂投資契約時,一般情況下不得違反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然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況除外: 一、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明示可經協商後進行變更。 二、在公告後但投資契約訂立前發生情事變更。 三、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不符合公共利益或公平合理原則。 根據資訊所提到的參考法條,我們可以使用以下範例來解釋這項法規: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7條,該法律明確規定了主辦機關應對申請人提出的資格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劃、興建計劃、營運計劃、財務計劃、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進行評審,並根據公平、公正原則,在評審期限內進行評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主辦機關未按照該法條的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料進行評審,並在合理的時間內通知申請人的評定結果,這可能會違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9條中對契約變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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