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上級機關,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主辦機關時,為行政院;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辦機關時,為該直轄市、縣(市)政府。
1.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款,當民間機構以第8條第1項第3款方式參與公共建設時,主辦機關應在徵求民間參與的招商文件中,詳細說明建設經費的計算方式、工程品質監督方法、驗收程序以及產權移轉的相關規定。同時,申請人也應提交建設經費償付計畫。 2.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2款,建設經費償付計畫應包括建設總經費、利息加計、利率、償還年限和期次等項目的詳細內容。 範例:主辦機關在招商文件中載明若民間機構以BOT方式參與公共建設,建設經費計算方式應包括建設成本、預計收入、預計支出等。申請人則需提出具體的建設經費償付計畫,包括經費來源、借款利率、還款期限和每期還款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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