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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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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授權所屬機關(構)或依第三項規定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時,應審酌案件性質及被授權機關(構)或受委託機關之專能力。
  2. 2.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事項如下: 一、預評估、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 二、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審、議約及簽約。 三、政策公告、初審、公告徵求申請人、審核、議約及簽約。 四、履約管理。 五、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附屬事業規劃之同意。 六、優先定約。
  3. 3.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之事項,同前項規定。但該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之簽約事項不得委託。
  4. 4.主辦機關就第一項執行情形,應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及檢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公聽會是指主辦機關向公共建設所在地的居民、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和相關機關廣泛蒐集意見的會議。在舉行公聽會前,主辦機關應該通知居民、專家學者、團體以及相應的機關,並在主辦機關的網站上公開舉辦的時間、地點、事由等相關資訊。如果公聽會的通知對象是公共建設所在地的居民,主辦機關也可以請當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轉知。公聽會的紀錄應該公開於主辦機關的網站上,並且持續時間應不少於十天。 依據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理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內容。該條款強調了公聽會的重要性,以收集居民、專家學者、團體和相關機關在公共建設計劃中的意見。主辦機關有義務通知相關方面,並公開舉辦公聽會的相關資訊。同時,公聽會的紀錄也應該公開並持續一段時間,以確保透明度並提供參考。 這些資料引用的是最新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以及相關法例的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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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授權所屬機關(構)或依第三項規定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時,應審酌案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