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公聽會是指主辦機關向公共建設所在地的居民、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和相關機關廣泛蒐集意見的會議。在舉行公聽會前,主辦機關應該通知居民、專家學者、團體以及相應的機關,並在主辦機關的網站上公開舉辦的時間、地點、事由等相關資訊。如果公聽會的通知對象是公共建設所在地的居民,主辦機關也可以請當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轉知。公聽會的紀錄應該公開於主辦機關的網站上,並且持續時間應不少於十天。 依據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理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內容。該條款強調了公聽會的重要性,以收集居民、專家學者、團體和相關機關在公共建設計劃中的意見。主辦機關有義務通知相關方面,並公開舉辦公聽會的相關資訊。同時,公聽會的紀錄也應該公開並持續一段時間,以確保透明度並提供參考。 這些資料引用的是最新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以及相關法例的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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