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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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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稱公聽會,指主辦機關向公共建設所在地或提供服務地區居民、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廣泛蒐集意見之會議。
  2. 2.主辦機關辦理公聽會,應將辦理時間、地點、事由及依據等資訊,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
  3. 3.前項資訊,主辦機關應公告周知公共建設所在地或提供服務地區居民,並得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協助。
  4. 4.公聽會應作成紀錄,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1條,該條款共有三個項目。第一項指出,根據該法第11條第9項的規定,其他約定事項可以包括以下事項:雙方聲明和承諾事項、用地與設施的取得和交付範圍及方式、財務事項、根據本法第29條處理的補貼事項以及履約保證。這些約定事項可以在參與公共建設的契約中進行規定。 第二項明確指出,第一項中的財務事項可以包括民間機構自有資金比率的最低要求、融資需求以及融資契約的提送時間。 最後,第三項註明,在第一項的第四款中,補貼事項應包括補貼方式、上限、調整機制以及投資契約提前終止時的處理方式。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草案)說明資料》,這些細則在約定事項中的目的是確保參與公共建設的各方能夠在契約中明確列出其聲明、承諾和其他約定事項,以確保順利執行項目。財務事項的目的是為了設定適當的財務要求,以確保民間機構有足夠的資金來參與項目,同時也可以規定融資的時間和方式。補貼事項的目的是確定項目可能獲得的補貼方式,以及在投資契約提前終止時如何處理相關事項。 根據以上解釋,可以理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1條之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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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稱公聽會,指主辦機關向公共建設所在地或提供服務地區居民、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