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1條,該條款共有三個項目。第一項指出,根據該法第11條第9項的規定,其他約定事項可以包括以下事項:雙方聲明和承諾事項、用地與設施的取得和交付範圍及方式、財務事項、根據本法第29條處理的補貼事項以及履約保證。這些約定事項可以在參與公共建設的契約中進行規定。 第二項明確指出,第一項中的財務事項可以包括民間機構自有資金比率的最低要求、融資需求以及融資契約的提送時間。 最後,第三項註明,在第一項的第四款中,補貼事項應包括補貼方式、上限、調整機制以及投資契約提前終止時的處理方式。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草案)說明資料》,這些細則在約定事項中的目的是確保參與公共建設的各方能夠在契約中明確列出其聲明、承諾和其他約定事項,以確保順利執行項目。財務事項的目的是為了設定適當的財務要求,以確保民間機構有足夠的資金來參與項目,同時也可以規定融資的時間和方式。補貼事項的目的是確定項目可能獲得的補貼方式,以及在投資契約提前終止時如何處理相關事項。 根據以上解釋,可以理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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