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三項所稱同一計畫,指符合下列條件之計畫: 一、同一公共建設用地範圍。 二、同一公共建設類別。 三、同一民間參與方式或民間參與方式改採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辦理者。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如果投資契約因政策變更而使民間機構繼續履行契約反不符合公共利益,主辦機關有權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對民間機構因此而遭受的損失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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