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3條的規定,主辦機關應依公共建設的特性和民間投資方式,在投資契約中明確規定,民間機構應在一定期間內提出或交付以下文件以供查核: 1. 工程品質管理計劃:民間機構應提供工程品質管理計劃,明確規定工程的品質標準和管理措施。 2. 工程進度報告:民間機構應提供工程進度報告,即時反映工程的進度情況,包括開始、進行和完成的各個階段。 3. 帳簿、表冊、傳票和財務報告:民間機構應提供帳簿、表冊、傳票和財務報告,記載工程相關的財務收支和帳務資料。 4. 營運績效和品質查核紀錄:民間機構應提供營運績效和品質查核紀錄,評估工程的營運成效和品質標準是否達到要求。 5. 辦理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營運績效評定作業所需文件:民間機構應提供辦理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營運績效評定所需的文件,包括營運成果、財務報告和品質查核紀錄等。 6. 工作資料和其他相關文件:民間機構應提供與工程相關的工作資料和其他相關文件,以供主辦機關查核。 這些文件的提供和交付是為了確保主辦機關能夠監督民間機構按照投資契約的規定進行工程建設和營運,並確保工程的品質和營運成效符合要求。 資料來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3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監督機制之探討(成大法學新聞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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