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4

快速跳轉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環境保護相關法規所定之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防制、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整治及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 二、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調度場所及其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了「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定義,包括以下兩項設施: 1. 根據相關環境保護法規的要求,屬於環境污染防治的設施,包括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防制、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整治以及廢棄物的貯存、清除、處理或最終處置的設施。具體來說,這些設施需要符合環境相關法規對於各種污染項目的要求。 2.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的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的堆置、處理、調度場所及其相關設施。這些場所和設施需要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認定,以確保其符合相關要求。 參考資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環境保護相關法規所定之空氣污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