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污水下水道,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及其設施。 二、結合再生水設施、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及其處理設施。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5條,所述的污水下水道指的是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的下水道及其設施,或是結合再生水設施、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的下水道及其處理設施。這表示該法條旨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特別是在污水下水道的建設和管理方面。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該法施行細則的相關文件、指引或法規,以及其他相關的公共建設相關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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