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自來水設施,指自來水法所稱之自來水設備。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該條所提到的「自來水設施」是指「自來水法」所定義的「自來水設備」。根據「自來水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定義,「自來水設備」包括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等設備。所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6條是在釐清「自來水設施」的定義,並參考到「自來水法」中對於「自來水設備」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32) - 自來水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1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