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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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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公告,主辦機關應協調該用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投資契約簽訂前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49條,若民間機構在營運期間屆滿前被主辦機關終止投資契約,其根據該法取得的補貼權利將從通知日起被終止。這表示該民間機構將不再享有根據該法定的補貼權益。 例如,假設一家民間機構參與了一項公共建設並簽訂了投資契約,並且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取得了政府的補貼權益。然而,在營運期間屆滿前,主辦機關終止了該投資契約。根據施行細則第49條的規定,該民間機構將失去其根據該法取得的補貼權益,並從通知日起不再享有該補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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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公告,主辦機關應協調該用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投資契約簽訂前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